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以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和停车位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交通标识标线的规划和维护,做好进出校园车辆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
第五条 各部门对师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笫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提前征得基建规划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方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措施;施工完毕,应迅速清除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笫七条 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保卫处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笫八条 教职工私家车,须办理机动车出入登记手续。外来车辆因私一律不准进校,因工作原因确需进校的车辆,由具体业务对接部门核准,并提前向保卫处报备,经门岗值班人员核实、登记后进入校园。
笫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在校园内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限速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严禁在校园内逆行、超速、超载、鸣笛;禁止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进入校园。
笫十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在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值守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笫十一条 行人应靠右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通行。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笫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逆行、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笫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笫十四条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应规范有序停放到停车场,禁止堵塞消防通道。交通管制期间,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笫十五条 校园内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无保管义务。任何车辆对停车场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由车主承担责任。
笫十六条 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的,应承担包括法律责任的全部责任。
笫十七条 私家车非工作需要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经保卫处同意后规范停放。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车辆,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车主采取提醒、书面告知、扣车主所在部门年终绩效安全考核分等措施,并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超过三次的车辆注销机动车出入登记,自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笫十九条 凡在校内连续停放超过三个月,且无人维护、使用的车辆,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拖移出校园,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笫二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或采取的现场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笫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报告保卫处。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笫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等校内公共设施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笫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